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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各場舍(含戒治所)收容人圖書管理實施要點 7
七  借閱方式:各單位應選任編制內一名雜役負責登記借書者姓名、編號
    、書籍名稱及書籍編號。借閱者須用便條紙寫上自己之編號、姓名及
    借閱書籍之名稱及編號,以方便書籍登記者登錄。
民國 90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7
七  借閱方式:各單位應選任編制內一名雜役負責登記借書者姓名、編號
    、書籍名稱及書籍編號。借閱者須用便條紙寫上自己之編號、姓名及
    借閱書籍之名稱及編號,以方便書籍登記者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