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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戒護科遲到早退曠職考核要點 2
二  上班點名開始,十分鐘後到達者為遲到,無正當理由或未經核准逾一
    小時後到達者為曠職。下班時未參加點名均需報准早退,未經報准即
    行離開者,另以相關法令懲處;早退、遲到均應設簿登記。
民國 87 年 01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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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班點名開始,十分鐘後到達者為遲到,無正當理由或未經核准逾一
    小時後到達者為曠職。下班時未參加點名均需報准早退,未經報准即
    行離開者,另以相關法令懲處;早退、遲到均應設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