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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處理收容人死亡事件作業要點 9
九、善後視家屬之態度,派員前往弔唁慰問,家庭貧困,出具証明,有必
    要時,另致贈奠儀或收容人捐款。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9
九、善後視家屬之態度,派員前往弔唁慰問,家庭貧困,出具証明,有必
    要時,另致贈奠儀或收容人捐款。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9
九、善後視家屬之態度,派員前往弔唁慰問,家庭貧困,出具証明,有必
    要時,另致贈奠儀或收容人捐款。
民國 88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9
九  善後視家屬之態度,派員前往弔唁慰問,家庭貧困,出具証明,有必
    要時,另致贈奠儀或收容人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