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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處理收容人死亡事件作業要點 7
七、相驗如無異議,由家屬領回屍體,總務科應檢具死亡証明書及屍體領
    據,報部備查。如有異議,依檢察官指示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7
七、相驗如無異議,由家屬領回屍體,總務科應檢具死亡証明書及屍體領
    據,報部備查。如有異議,依檢察官指示辦理。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7
七、相驗如無異議,由家屬領回屍體,總務科應檢具死亡証明書及屍體領
    據,報部備查。如有異議,依檢察官指示辦理。
民國 88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7
七  相驗如無異議,由家屬領回屍體,總務科應檢具死亡証明書及屍體領
    據,報部備查。如有異議,依檢察官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