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處理收容人死亡事件作業要點 6
六、秘書室對媒體記者刊登不實報導,應剪貼並提出佐証說明,傳真矯正
    司予長官瞭解。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6
六、秘書室對媒體記者刊登不實報導,應剪貼並提出佐証說明,傳真矯正
    司予長官瞭解。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6
六、秘書室對媒體記者刊登不實報導,應剪貼並提出佐証說明,傳真矯正
    司予長官瞭解。
民國 88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6
六  秘書室對媒體記者刊登不實報導,應剪貼並提出佐証說明,傳真矯正
    司予長官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