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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處理收容人死亡事件作業要點 3
三、在監死亡,由總務科 (在醫院,由衛生科通知,並安排至醫院) 迅速
    連絡家屬;並安排至機關內,使其明瞭事故發生原因,以防止受有心
    人士煽惑;且應表示關懷慰問之意。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3
三、在監死亡,由總務科 (在醫院,由衛生科通知,並安排至醫院) 迅速
    連絡家屬;並安排至機關內,使其明瞭事故發生原因,以防止受有心
    人士煽惑;且應表示關懷慰問之意。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3
三、在監死亡,由總務科 (在醫院,由衛生科通知,並安排至醫院) 迅速
    連絡家屬;並安排至機關內,使其明瞭事故發生原因,以防止受有心
    人士煽惑;且應表示關懷慰問之意。
民國 88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3
三  在監死亡,由總務科 (在醫院,由衛生科通知,並安排至醫院) 迅速
    連絡家屬;並安排至機關內,使其明瞭事故發生原因,以防止受有心
    人士煽惑;且應表示關懷慰問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