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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處理收容人死亡事件作業要點 2
二、戒護科製作筆錄完成後,交予總務科名籍送至檢方給相驗檢察官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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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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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戒護科製作筆錄完成後,交予總務科名籍送至檢方給相驗檢察官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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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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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戒護科製作筆錄完成後,交予總務科名籍送至檢方給相驗檢察官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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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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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戒護科製作筆錄完成後,交予總務科名籍送至檢方給相驗檢察官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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