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處理收容人死亡事件作業要點 10
十、收容人之死亡因病所致,戒護科應填寫死亡簡報表,陳典獄長核閱後
    迅速傳真矯正司,如非因病死亡時,秘書奉典獄長核示後應迅速以電
    話向矯正司長官報告;乃戒護科迅速將「戒護科事故簡報表」傳真到
    矯正司;並於事故發生後一週內填報「戒護事故處理報告表」陳報法
    務部核備。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10
十、收容人之死亡因病所致,戒護科應填寫死亡簡報表,陳典獄長核閱後
    迅速傳真矯正司,如非因病死亡時,秘書奉典獄長核示後應迅速以電
    話向矯正司長官報告;乃戒護科迅速將「戒護科事故簡報表」傳真到
    矯正司;並於事故發生後一週內填報「戒護事故處理報告表」陳報法
    務部核備。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10
十、收容人之死亡因病所致,戒護科應填寫死亡簡報表,陳  典獄長核閱
    後迅速傳真矯正司,如非因病死亡時,秘書奉  典獄長核示後應迅速
    以電話向矯正司長官報告;乃戒護科迅速將「戒護科事故簡報表」傳
    真到矯正司;並於事故發生後一週內填報「戒護事故處理報告表」陳
    報法務部核備。
民國 88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10
十  收容人之死亡因病所致,戒護科應填寫死亡簡報表,陳  典獄長核閱
    後迅速傳真矯正司,如非因病死亡時,秘書奉  典獄長核示後應迅速
    以電話向矯正司長官報告;乃戒護科迅速將「戒護科事故簡報表」傳
    真到矯正司;並於事故發生後一週內填報「戒護事故處理報告表」陳
    報法務部核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