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罹急性傷病戒護外醫、陳報保外醫治處理程序 7
七  收容人因病況危急,必要時建請准予陳報保外醫治或辦理先行保外。
    1 先行保外: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証明文件,通知總務科名藉股,並
      通知家屬到監或地檢署,會同名籍股辦理保外手續,再由名籍股通
      知戒護科長 (夜間:督勤官) 派員到醫院解鐐後,交家屬領回後報
      部備查。
    2 一般保外醫治: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証明文件,陳報法務部核准後
      ,通知家屬前往辦理。
民國 88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7
七  收容人因病況危急,必要時建請准予陳報保外醫治或辦理先行保外。
    1 先行保外: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証明文件,通知總務科名藉股,並
      通知家屬到監或地檢署,會同名籍股辦理保外手續,再由名籍股通
      知戒護科長 (夜間:督勤官) 派員到醫院解鐐後,交家屬領回後報
      部備查。
    2 一般保外醫治: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証明文件,陳報法務部核准後
      ,通知家屬前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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