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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9
九、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惟經調查如發
    現係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視聽者,將視其情節辦理違規、
    移送他監或移送法辦。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9
九、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惟經調查如發
    現係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視聽者,將視其情節辦理違規、
    移送他監或移送法辦。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9
九、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惟經調查如發
    現係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視聽者,將視其情節辦理違規、
    移送他監或移送法辦。
民國 85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9
九  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惟經調查如發
    現係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視聽者,將視其情節辦理違規、
    移送他監或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