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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8
八、典獄長對於收容人之申訴認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理
    ;認為無理由者,應即轉報監督機關,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
    力。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8
八、典獄長對於收容人之申訴認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理
    ;認為無理由者,應即轉報監督機關,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
    力。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8
八、典獄長對於收容人之申訴認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理
    ;認為無理由者,應即轉報監督機關,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
    力。
民國 85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8
八  典獄長對於收容人之申訴認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理
    ;認為無理由者,應即轉報監督機關,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