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典獄長對於收容人之申訴認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理 ;認為無理由者,應即轉報監督機關,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 力。
八 典獄長對於收容人之申訴認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理 ;認為無理由者,應即轉報監督機關,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