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7
七、違規申訴處理小組對於申訴案件應召集評議 (小組成員於該申訴案件
    為利害關係人者應自行迴避」,必要時得由管教小組列席陳述意見或
    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評議結果陳報典獄長核示。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7
七、違規申訴處理小組對於申訴案件應召集評議 (小組成員於該申訴案件
    為利害關係人者應自行迴避」,必要時得由管教小組列席陳述意見或
    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評議結果陳報典獄長核示。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7
七、違規申訴處理小組對於申訴案件應召集評議 (小組成員於該申訴案件
    為利害關係人者應自行迴避」,必要時得由管教小組列席陳述意見或
    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評議結果陳報典獄長核示。
民國 85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7
七  違規申訴處理小組對於申訴案件應召集評議 (小組成員於該申訴案件
    為利害關係人者應自行迴避」,必要時得由管教小組列席陳述意見或
    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評議結果陳報 典獄長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