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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4
四、違規申訴案件限個人具名申訴,匿名或多人聯名申訴不予受理,不得
    因申訴而請求停止原處分。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4
四、違規申訴案件限個人具名申訴,匿名或多人聯名申訴不予受理,不得
    因申訴而請求停止原處分。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4
四、違規申訴案件限個人具名申訴,匿名或多人聯名申訴不予受理,不得
    因申訴而請求停止原處分。
民國 85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4
四  違規申訴案件限個人具名申訴,匿名或多人聯名申訴不予受理,不得
    因申訴而請求停止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