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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3
三、對於收容人違規處分,應告知違規之處分標準及處分之種類與內容,
    並令其陳述意見,如無意見應令其於違規懲罰表「收容人陳述欄」述
    明。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3
三、對於收容人違規處分,應告知違規之處分標準及處分之種類與內容,
    並令其陳述意見,如無意見應令其於違規懲罰表「收容人陳述欄」述
    明。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3
三、對於收容人違規處分,應告知違規之處分標準及處分之種類與內容,
    並令其陳述意見,如無意見應令其於違規懲罰表「收容人陳述欄」述
    明。
民國 85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3
三  對於收容人違規處分,應告知違規之處分標準及處分之種類與內容,
    並令其陳述意見,如無意見應令其於違規懲罰表「收容人陳述欄」述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