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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2
二、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組織成員 (評議委
    員 )包括秘書、調查、教化、衛生、作業、總務、戒護等各科主管人
    員、政風人員一人、專員及榮譽教誨師一至三人,採臨時召集方式組
    成之,以處理收容人違規申訴個案。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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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組織成員 (評議委
    員 )包括秘書、調查、教化、衛生、作業、總務、戒護等各科主管人
    員、政風人員一人、專員及榮譽教誨師一至三人,採臨時召集方式組
    成之,以處理收容人違規申訴個案。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組織成員 (評議委
    員) 包括秘書、調查、教化、衛生、作業、總務、戒護等各科主管人
    員、政風人員一人、專員及榮譽教誨師一至三人,採臨時召集方式組
    成之,以處理收容人違規申訴個案。
民國 85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2
二  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組織成員 (評議委
    員) 包括秘書、調查、教化、衛生、作業、總務、戒護等各科主管人
    員、政風人員一人、督察及榮譽教誨師一至三人,採臨時召集方式組
    成之,以處理收容人違規申訴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