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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作業廠商出入戒護區管制要點 4
四、戒護人員:原則由作業導師親自帶領全程陪同,如發生事故則追究作
    業導師責任,如有特殊必要由中央台指派備勤人員負責協助帶領,並
    至其離開戒護區為止。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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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戒護人員:原則由作業導師親自帶領全程陪同,如發生事故則追究作
    業導師責任,如有特殊必要由中央台指派備勤人員負責協助帶領,並
    至其離開戒護區為止。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4
四  戒護人員:原則由作業導師親自帶領全程陪同,如發生事故則追究作
    業導師責任,如有特殊必要由中央台指派備勤人員負責協助帶領,並
    至其離開戒護區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