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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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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 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起十五日內不辦 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準外,視為棄權 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借住。
民國 90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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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起十五日內不辦 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準外,視為棄權 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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