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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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4
四、檔案管理人員,應善盡管理之責,如有怠忽致檔案滅失、毀損者,應 予議處。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4
四、檔案管理人員,應善盡管理之責,如有怠忽致檔案滅失、毀損者,應 予議處。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4
四 檔案管理人員,應善盡管理之責,如有怠忽致檔案滅失、毀損者,應 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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