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檔案管理人對調出之檔案每逾十五日,應填具檔案催還通知單, 向調案人催還,除經同意展期外,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簽 報典獄長處理。
三十二 檔案管理人對調出之檔案每逾十五日,應填具檔案催還通知單 ( 附件六) ,向調案人催還,除經同意展期外,經洽催三次仍不歸 還時,應簽報 典獄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