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遇過大過多不便隨文裝訂時,可另行 存置,惟應在附件上,註明檔號、收發文字號,並在原文附件欄內 註明附件存放處所。
十七 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遇過大過多不便隨文裝訂時,可另行 存置,惟應在附件上,註明檔號、收發文字號,並在原文附件欄內 註明附件存放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