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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容人寄送圖書雜誌檢查要點 6
六、凡未經正式申請程序,而逕自或由親友代為訂閱之圖書雜誌,一律拒
    收退回;本監將予退回送入人並告知退回之具體理由。
    前項財物之送入人經通知後拒絕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聯繫本人
    領回者,本監將於內部網站公告六個月,屆滿後仍無人領取時,該財
    物歸屬國庫或會同政風室予以銷毀。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6
六、凡未經正式申請程序,而逕自或由親友代為訂閱之圖書雜誌,一律拒
    收退回;本監將予退回送入人並告知退回之具體理由。
    前項財物之送入人經通知後拒絕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聯繫本人
    領回者,本監將於內部網站公告六個月,屆滿後仍無人領取時,該財
    物歸屬國庫或會同政風室予以銷毀。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6
六、凡未經正式申請程序,而逕自或由親友代為訂閱之圖書雜誌,一律拒
    收退回;無法退回者,於提請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會同政風人員
    銷毀。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6
六、凡未經正式申請程序,而逕自或由親友代為訂閱之書報雜誌,無論內
    容為何,一律辦理自費寄回。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6
六  凡未經正式申請程序,而逕自或由親友代為訂閱之書報雜誌,無論內
    容為何,一律辦理自費寄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