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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容人寄送圖書雜誌檢查要點 5
五、收容人如持有未經教化科加蓋「圖書檢查章」之圖書雜誌,無論內容
    為何,一律列為違禁書刊,並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5
五、收容人如持有未經教化科加蓋「圖書檢查章」之圖書雜誌,無論內容
    為何,一律列為違禁書刊,並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5
五、書報雜誌內容達限制級標準對處理方式:
    1.寫真集圖片內容有明顯暴露性器官(無論是否有經馬賽克或油墨塗
      黑處理)在三幅以下者,經教化科會同教區教誨師及收執之收容人
      同意後,當面剪除後准予送入。超過在三幅以上者列為違禁書刊,
      不許送入。
    2.武俠、文字小說其內容有明顯涉及性行為、色情、不雅字句,有礙
      於收容人身心及改過遷善之不良影響者,無論所佔篇幅多寡,一律
      列為違禁書刊,不許送入。
    3.漫畫書刊內容明顯繪出性行為、暴露性器官者,無論所佔篇幅多寡
      ,一律列為違禁書刊,不許送入。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5
五  書報雜誌內容達限制級標準對處理方式:
    1 寫真集圖片內容有明顯暴露性器官 (無論是否有經馬賽克或油墨塗
      黑處理) 在三幅以下者,經教化科會同教區教誨師及收執之收容人
      同意後,當面剪除後准予送入。超過在三幅以上者列為違禁書刊,
      不許送入。
    2 武俠、文字小說其內容有明顯涉及性行為、色情、不雅字句,有礙
      於收容人身心及改過遷善之不良影響者,無論所佔篇幅多寡,一律
      列為違禁書刊,不許送入。
    3 漫畫書刊內容明顯繪出性行為、暴露性器官者,無論所佔篇幅多寡
      ,一律列為違禁書刊,不許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