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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容人寄送圖書雜誌檢查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寄(送)入之圖書雜誌,係指收容人家屬由接見室送入,
    及收容人家屬或出版商以寄包裹方式寄入等二種。然不論由接見室送
    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每人每次皆以三本為限。每一送入人對個
    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表格以法務部矯正署「外界申辦接見、送入金
    錢、飲食及物品登記單」為範本。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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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寄(送)入之圖書雜誌,係指收容人家屬由接見室送入,
    及收容人家屬或出版商以寄包裹方式寄入等二種。然不論由接見室送
    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每人每次皆以三本為限。每一送入人對個
    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表格以法務部矯正署「外界申辦接見、送入金
    錢、飲食及物品登記單」為範本。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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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寄(送)入之圖書雜誌,係指收容人家屬由接見室送入,
    及收容人家屬或出版商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等二種。然不論由接見室
    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每人每次皆以三本為限。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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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列書報雜誌為收容人家屬由接見室送入及經由郵包寄入(須
    填寫報告單經核准寄入)者二種;收容人家屬於接見室送入之書報雜
    誌由戒護人員接收登記後,或經由郵包寄入(須填寫報告單經核准寄
    入)者,由戒護科內勤人員依郵寄包裹申請單之內容,辦理接收登記
    並送收容人簽名捺印後,轉送教化科承辦人簽收檢查後,再送請教區
    教誨師發給收容人。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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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列書報雜誌為收容人家屬由接見室送入及經由郵包寄入 (須
    填寫報告單經核准寄入) 者二種;收容人家屬於接見室送入之書報雜
    誌由戒護人員接收登記後,或經由郵包寄入 (須填寫報告單經核准寄
    入) 者,由戒護科內勤人員依郵寄包裹申請單之內容,辦理接收登記
    並送收容人簽名捺印後,轉送教化科承辦人簽收檢查後,再送請教區
    教誨師發給收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