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新收解還寄押收容人物品檢查管理要點 8
八、非前述物品、或檢查不易者、或其構造成份顯有妨害戒護管理之虞者 ,應告知收容人依程序予以保管(出監時領回)、寄回或自願毀棄。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8
八、非前述物品、或檢查不易者、或其構造成份顯有妨害戒護管理之虞者 ,應告知收容人依程序予以保管(出監時領回)、寄回或自願毀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