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新收解還寄押收容人物品檢查管理要點 8
八、非前述物品、或檢查不易者、或其構造成份顯有妨害戒護管理之虞者
    ,應告知收容人依程序予以保管(出監時領回)、寄回或自願毀棄。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8
八、非前述物品、或檢查不易者、或其構造成份顯有妨害戒護管理之虞者
    ,應告知收容人依程序予以保管(出監時領回)、寄回或自願毀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