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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新收解還寄押收容人物品檢查管理要點 6
六、急症、痼疾收容人所攜入之藥品,應登錄後通知衛生科,由本監醫師 開立處方簽給藥治療,或經衛生檢查後發還,其他藥品一律保管或自 願毀棄。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6
六、急症、痼疾收容人所攜入之藥品,應登錄後通知衛生科,由本監醫師 開立處方簽給藥治療,或經衛生檢查後發還,其他藥品一律保管或自 願毀棄。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7
七 藥品一律保管或自行毀棄。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訂定
7
七 藥品一律保管或自行毀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