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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新收解還寄押收容人物品檢查管理要點 6
六、急症、痼疾收容人所攜入之藥品,應登錄後通知衛生科,由本監醫師
    開立處方簽給藥治療,或經衛生檢查後發還,其他藥品一律保管或自
    願毀棄。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6
六、急症、痼疾收容人所攜入之藥品,應登錄後通知衛生科,由本監醫師
    開立處方簽給藥治療,或經衛生檢查後發還,其他藥品一律保管或自
    願毀棄。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7
七  藥品一律保管或自行毀棄。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訂定
7
七  藥品一律保管或自行毀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