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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新收解還寄押收容人物品檢查管理要點 1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12、69、70 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4 款、第 83 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9  條、第 21 條訂立本管理
    要點。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1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12、69、70 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第 10 條
    第 4  款、第 83 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9  條、第 21 條訂立本
    管理要點。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1
一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十二、六十九、七十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第
    十條第四款、第八十三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九條、第廿一條訂立
    本管理要點。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訂定
1
一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十二、六十九、七十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
    條第四款、第八十三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九條、第廿一條訂立本
    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