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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教師聘任要點 5
五、附則:教師之聘用,經簽呈院長核准後,再予以聘用。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5
五、附則:教師之聘用,經簽呈院長核准後,再予以聘用。
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5
五、附則:教師之聘用,經簽呈院長核准後,再予以聘用。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5
五 附則:教師之聘用,經簽呈院長核准後,並提院務會議審查。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