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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教師聘任要點 4
四、期間:聘用期間以一期(班)受訓時間為原則。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4
四、期間:聘用期間以一期(班)受訓時間為原則。
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4
四、期間:聘用期間以一期(班)受訓時間為原則。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4
四  期間:聘用期間以一期 (班) 受訓時間長短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