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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教師聘任要點 2
二、目的:為培養學生具有一技之長,提高技能訓練之素質,增進學生自
    謀生計之能力,並適應社會生活,以預防再犯。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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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培養學生具有一技之長,提高技能訓練之素質,增進學生自
    謀生計之能力,並適應社會生活,以預防再犯。
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2
二、目的:為培養學生具有一技之長,提高技能訓練之素質,增進學生自
    謀生計之能力,並適應社會生活,以預防再犯。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2
二  目的:為培養學生具有一技之長,提高技能訓練之素質,增進學生自
    謀生技之能力,並適應社會生活,以預防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