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4: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家屬或法定監護人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9
九、通話每次不得逾六分鐘,其費用由發話人或學生負擔之。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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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通話每次不得逾六分鐘,其費用由發話人或學生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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