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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附設泰源分監遴選監外作業受刑人注意事項 6
六、受刑人經過遴用參加監外作業,應施用聯鎖。
民國 94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6
六、受刑人經過遴用參加監外作業,應施用聯鎖。
民國 91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6
六  受刑人經過遴用參加監外作業,應施用聯鎖,其殘刑三個月以下者;
    施用滿一個月,其殘刑未滿三個月者,施用滿一星期,並恪遵所規行
    狀良好,無脫逃之虞者,得覓具殷實店保,申請解除聯鎖。惟受刑人
    入所後行狀良好,未有違規紀錄,且無脫逃之虞,經各級管教人員審
    核簽請 所長核准者,不受施用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