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附設泰源分監遴選監外作業受刑人注意事項 4四 前項第 (二) 、 (三) 、 (四) 款之定義為:
(一) 身體強健,適於監外作業者,係指無精神耗弱、智能低下、四肢殘
缺或健康狀況不佳之情形,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為
原則,適合於監外作業者。
(二) 平時恪遵監獄紀律、行為善良者,係指無違反監獄紀律、行狀欠佳
、安全堪虞、社會關係複雜、參加不良幫派組織、家庭關係不佳、
婚姻不和諧、紋身或與人糾紛及其他因素須加強教化之情形,惟其
紋身情形輕微且無違規紀錄、行狀良好者,得酌予遴用。
(三) 無犯罪之習慣者,係指無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1 以犯罪為常業者。
2 有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3 入監前無正當職業,且未有固定居住所者。
4 曾在本所執行期間調用為監外作業,犯罪再入本分監 (所) 執行
者。
5 另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宣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