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消耗性物品控管稽核要點 3三、計劃標的:
(一) 「消耗性物品」依事務管理手冊有關機關公用物品管理定義,係指
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辦公用品、燃料、零星用
品等均屬之。
(二) 依前述之定義,本監現有之年消耗金額較大宗之物品概略如下:
1.總務科管有之辦公用品 (文具) 、燃料、柴油、汽油、炊煮之必
需物品。
2.作業科管有之自營工廠使用之原物料、包裝材料、技訓材料等項
。
(三) 針對上述之消耗物品,依「事務管理手冊」物品管理第廿條規定;
應於驗收完畢後,送由保管單位,加蓋保管簽收章戳後,登記入帳
,領用之數量、次數、日期亦應詳實登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