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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及戒治所榮譽教誨師與志工積極辦理要點 5
五、熱心志工到本監服務時,應提供志工必要之協助,確保在適當之安全
    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並由該單位主管及教誨師負責志願服務之督
    導。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5
五、熱心志工到本監服務時,應提供志工必要之協助,確保在適當之安全
    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並由該單位主管及教誨師負責志願服務之督
    導。
民國 90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5
五  熱心志工到本監服務時,應提供志工必要之協助,確保在適當之安全
    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並由該單位主管及教誨師負責志願服務之督
    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