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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及戒治所榮譽教誨師與志工積極辦理要點 4
四、遵守法務部法九十規決字第○一七二六七號函頒布之志工倫理守則十
    二則。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4
四、遵守法務部法九十規決字第○一七二六七號函頒布之志工倫理守則十
    二則。
民國 90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4
四  遵守法務部法九十規決字第○一七二六七號函頒布之志工倫理守則十
    二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