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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及戒治所榮譽教誨師與志工積極辦理要點 1
一、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
    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並促進本監各項教化功效之提昇,達
    成改悔收容人向上之目的。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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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
    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並促進本監各項教化功效之提昇,達
    成改悔收容人向上之目的。
民國 90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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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
    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並促進本監各項教化功效之提昇,達
    成改悔收容人向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