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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讀書會實施要點 4
四、時間:各教區每週至少實施一次,時間由教區教誨師因各工場作息、
    運動、才藝班等因素,自行決定。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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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時間:各教區每週至少實施一次,時間由教區教誨師因各工場作息、
    運動、才藝班等因素,自行決定。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4
四、時間:各教區每週至少實施一次,時間由教區教誨師因各工場作息、
    運動、才藝班等因素,自行決定。
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4
四  時間:各教區每週至少實施一次,時間由教區教誨師因各工場作息、
    運動、才藝班等因素,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