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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CD、VCD及DVD管理要點 5
五  借用期滿經催收三天內未歸還者,暫停借用一個月。
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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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借用期滿經催收三天內未歸還者,暫停借用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