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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運用監所作業基金支援監所辦理技能訓練計畫細部作業原則 6
六、第四點技能訓練支援計畫於開辦前及訓練完竣後,均應層報本部核定
    或備查,本部得隨時督導考核。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6
六、第四點技能訓練支援計畫於開辦前及訓練完竣後,均應層報本部核定
    或備查,本部得隨時督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