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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運用監所作業基金支援監所辦理技能訓練計畫細部作業原則 5
五、各監所於提報前點之計畫前,應先就自有經費負擔能力、成本效益、
    地區及收容特性、產業及就業市場需求等審慎評估,其無法量化之效
    益,應以文字具體說明。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5
五、各監所於提報前點之計畫前,應先就自有經費負擔能力、成本效益、
    地區及收容特性、產業及就業市場需求等審慎評估,其無法量化之效
    益,應以文字具體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