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運用監所作業基金支援監所辦理技能訓練計畫細部作業原則 2二、有關經常性費用支援原則如下:
(一) 各監所辦理技能訓練經費,如未獲公務預算納編或無法勻應者,可
由本基金經費支應。
(二) 第二點 (一) 之基金支援經費,於業務外費用項下之監所其他業務
費科目列支。
(三)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得視各監所辦
理作業實況,酌予支援其技能訓練所需經費,支援原則如下:
1.各監所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在新台幣 (以下同) 二○○
萬元以下者,得由本會全額支援。
2.各監所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超過二○○萬元以上,未滿
七○○萬元者,其中:
(1) 新增訓練職類經費,由本會全額支援。
(2) 現有訓練職類經費,應由各監所以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 百分之五十提列數負擔,如有不足,再由本會予以支援。
3.各監所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在七○○萬元以上者,除新
增訓練職類由本會全額支援外,其餘由各監所自行負擔。
4.各監所辦理技能訓練成效良好或經費負擔過重者,得不受第二點
(三) 之 2、3 規定限制,專案報由本會酌予支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