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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運用監所作業基金支援監所辦理技能訓練計畫細部作業原則 1
一、為有效運用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支援法務部 (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各監所辦理收容人參加技能訓練及檢定之經費,
    以利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爰訂定本原則。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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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運用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支援法務部 (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各監所辦理收容人參加技能訓練及檢定之經費,
    以利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爰訂定本原則。
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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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的
    為有效運用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支援法務部 (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各監所辦理收容人參加技能訓練及檢定之經費,
    以利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爰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