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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8
八、相驗案件之審核結果,由各該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專案登記,每
    半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格式如附件二、三)
    ,作為該地檢署工作考核之參考。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8
八、相驗案件之審核結果,由各該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專案登記,每
    半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格式如附件二、三)
    ,作為該地檢署工作考核之參考。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8
八、相驗案件之審核結果,由各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專案登記,每
    半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函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格式如附件二、
    三),作為該地檢署工作考核之參考。
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8
八、相驗案件之審核結果,由各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專案登記,每
    半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表式如附件二、
    三),作為該地檢署工作考核之參考。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8
八、相驗案件之審核結果,由各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專案登記,每
    半年 (一月底及七月底) 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表式如附件二、
    三) ,作為該地檢署工作考核之參考。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8
八  相驗案件之審核結果,由各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專案登記,每
    半年 (一月底及七月底) 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表式如附件二、
    三) ,作為該地檢署工作考核之參考。
民國 80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8
  八  相驗案件之審核結果,由各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專案登記,每
      半年 (一月底及七月底) 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表式如附件二、
      三) ,作為該地檢署工作考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