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相驗案件之審核結果,由各該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專案登記,每 半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格式如附件二、三) ,作為該地檢署工作考核之參考。
八、相驗案件之審核結果,由各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專案登記,每 半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函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格式如附件二、 三),作為該地檢署工作考核之參考。
八、相驗案件之審核結果,由各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專案登記,每 半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表式如附件二、 三),作為該地檢署工作考核之參考。
八、相驗案件之審核結果,由各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專案登記,每 半年 (一月底及七月底) 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表式如附件二、 三) ,作為該地檢署工作考核之參考。
八 相驗案件之審核結果,由各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專案登記,每 半年 (一月底及七月底) 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表式如附件二、 三) ,作為該地檢署工作考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