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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5
五、相驗案件,檢察官應將相驗結果簽報檢察長審核,如認有他殺嫌疑者
    ,應即進行偵查,認無他殺嫌疑之案件,於檢察長審核准予報結後,
    應檢送有關卷證,陳報該管訴訟轄區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格
    式如附件一)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5
五、相驗案件,檢察官應將相驗結果簽報檢察長審核,如認有他殺嫌疑者
    ,應即進行偵查,認無他殺嫌疑之案件,於檢察長審核准予報結後,
    應檢送有關卷證,陳報該管訴訟轄區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格
    式如附件一)
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5
五、相驗案件,檢察官應將相驗結果簽報檢察長審核,如認有他殺嫌疑者
    ,應即進行偵查,認無他殺嫌疑之案件,於檢察長審核准予報結後,
    應檢送有關卷證,陳報該管訴訟轄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格
    式如附件一)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5
五、相驗案件,檢察官應將相驗結果簽報檢察長審核,如認有他殺嫌疑者
    ,應即進行偵查,認無他殺嫌疑之案件,於檢察長審核准予報結後,
    應檢送有關卷證,陳報該管訴訟轄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 (格
    式如附件一)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5
五  相驗案件,檢察官應將相驗結果簽報檢察長審核,如認有他殺嫌疑者
    ,應即進行偵查,認無他殺嫌疑之案件,於檢察長審核准予報結後,
    應檢送有關卷證,陳報該管訴訟轄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 (格
    式如附件一)
民國 80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5
  五  相驗案件,檢察官應將相驗結果簽報檢察長審核,如認有他殺嫌疑者
      ,應即進行偵查,認無他殺嫌疑之案件,於檢察長審核准予報結後,
      以簡便行文表檢同有關卷證,陳報該管訴訟轄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
      察署。 (格式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