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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14
十四、各地檢署法醫或檢驗員受理相驗後之相驗屍體證明書,依規定永久
      保存。
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14
十四、各地檢署法醫或檢驗員受理相驗後之相驗屍體證明書,依規定永久
      保存。
民國 92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14
十四  本要點經報奉法務部核定後實施。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12
十二  本要點經報奉法務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