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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11
十一、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經查無他殺嫌疑者,其報結自分案日起不得 逾四個月。
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11
十一、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經查無他殺嫌疑者,其報結自分案日起不得 逾四個月。
民國 92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11
十一 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經查無他殺嫌疑者,其報結自分案日起不得 逾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