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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10
十、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有特定嫌疑人待追查時,其處
    理方式如下:
(一)檢察官於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如仍查無實據或嫌疑
      者,依第九點第一款辦理。
(二)檢察官相驗後,對特定嫌疑人聲請羈押或對物為扣押(如扣押駕駛
      交通工具)等強制處分時,應即日簽分偵查案件,依偵查案件程序
      進行。
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10
十、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有特定嫌疑人待追查時,其處
    理方式如下:
(一)檢察官於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如仍查無實據或嫌疑
      者,依第九點第一款辦理。
(二)檢察官相驗後,對特定嫌疑人聲請羈押或對物為扣押(如扣押駕駛
      交通工具)等強制處分時,應即日簽分偵查案件,依偵查案件程序
      進行。
民國 92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10
十  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有特定嫌疑人待追查時,其處
    理方式如下:
 (一) 檢察官於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如仍查無實據或嫌疑
      者,依第九點第一款辦理。
 (二) 檢察官相驗後,對特定嫌疑人聲請羈押或對物為扣押 (如扣押駕駛
      交通工具) 等強制處分時,應即日簽分偵查案件,依偵查案件程序
      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