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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實施要點 1
一、為落實候補檢察官在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指導下輪辦事務
    ,以提升候補檢察官之辦案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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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落實候補檢察官在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指導下輪辦事務
    ,以提升候補檢察官之辦案能力,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