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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79.07.09訂定)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84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79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第 8 條
  職期調任人員,本人及其眷屬赴任旅費及搬遷費,依規定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