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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79.07.09訂定) 第 7 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報奉核准外,如逾期赴調,視情節輕 重予以議處。
民國 84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第 7 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報奉核准外,如逾期赴調,視情節輕 重予以議處。
民國 79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第 7 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報奉核准外,如逾期赴調,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